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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国葡萄酒法律及其分级制度的演变

2024-10-06人已围观

法国葡萄酒法律的起源与重要性

法国葡萄酒法律在全球葡萄酒产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。许多国家的葡萄酒法规都是以法国法律为基础,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的。了解法国葡萄酒法律,对解读酒标至关重要。

法国葡萄酒法律的建立,与意大利葡萄酒法律的商业定位不同,主要是为了应对葡萄根瘤蚜、白粉霉、霜霉等自然灾害带来的严重问题。这些灾害导致葡萄减产,市场供应不足,从1860年至1945年间,法国葡萄酒市场假酒泛滥,损害了产区声誉。

法国葡萄酒法律的发展

1905年,法国政府成立了反商业诈骗缉查科,尽管该机构仍在运营,但未能有效遏制商业诈骗和假冒伪劣葡萄酒。1919年,法国政府允许果农申请原产地名,1927年,法律规定了酿酒方法,作为审核原产地真实性的标准。

20世纪20年代,教皇新堡产区的酒农们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,通过规定葡萄品种、控制产量、采摘方式和酿酒方法等措施,成功复兴了产区。1933年,教皇新堡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原产地标识,其措施对AOC法律的监管内容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1935年,法国政府成立了监管委员会,即“法国国家产地命名以及质量委员会”(INAO)的前身,该机构由各地区的委员会和管理中心监管,是葡萄酒生产、政府职能和商业世界的三位一体。

法国葡萄酒分级制度

2010年以前,法国葡萄酒分为四个等级:法定产区酒(AOC)、优良地区餐酒(VDQS)、地区餐酒(Vin de pays)和日常餐酒(Vin de table)。

- AOC(Appellation d’Origine Controlee):以“风土”概念为基础,占法国葡萄酒产量的一半。

- VDQS(Vins Delimitee de Qualite Superiere):1949年制定,是产区进阶到AOC的过渡级别,2009年已取消。

- 地区餐酒(Vin de pays):20世纪70年代制定,鼓励生产更优质的餐酒。

- 日常餐酒(Vin de table):对葡萄品种无限制,不得标示葡萄品种、产地、年份,产量有限制。

2009年以后,为了简化酒标和提高国际竞争力,欧洲葡萄酒法律进行了改革,AOC变为AOP(Appellation d’Origine Protegee),VDQS消失,地区餐酒变为IGP(Indication Geographique Protegee),日常餐酒变为VSIG(Vin Sans Indication Geographique)。

结语

法国葡萄酒法律的完善和发展,不仅保护了葡萄酒的质量和声誉,也促进了葡萄酒文化的传播和葡萄酒产业的繁荣。了解这些法律,对于葡萄酒爱好者来说,是读懂酒标、选择和品鉴葡萄酒的重要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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